重庆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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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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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疾控发〔2015〕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建立完善全市肿瘤登记制度,动态掌握我市癌症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重庆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肿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肿瘤登记是经常性地收集人群癌症数据的系统工作,收集的信息包括癌症患者个人信息、诊断信息、治疗和随访信息。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肿瘤登记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肿瘤登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肿瘤登记体系,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指定重庆市疾控中心作为省级肿瘤登记中心,承担全市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并指定当地疾控中心为辖区肿瘤登记处。
  
第七条  重庆市疾控中心负责实施全市肿瘤登记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开展病例收集、核实、反馈、随访和上报工作,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肿瘤登记报告职责,疾控中心负责提供居民死亡原因监测数据。

 

第三章  肿瘤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肿瘤登记病例的报告范围是全部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所有发病和死亡个案均为登记报告对象。
  
第十条 各区县疾控中心处所在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对诊治的肿瘤病例,通过医院信息系统提取肿瘤病例信息,未建医院信息系统的,由医务人员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按季度统一报送至辖区疾控中心。
  
第十一条  各区县疾控中心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重庆市疾控中心。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提供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进肿瘤登记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人口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建设一支肿瘤登记人才队伍。
  

 

第六章  附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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