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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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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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发〔2011158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7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县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与单位职工一并申报参保。

各单位务必于915日前完成申报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发生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二、关于工伤认定

(一)申报时限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应于24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诊断、治疗和后续费用。

(二)申报材料

申报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要准确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见附件2)。

3.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或劳动)关系的证明。

5.市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6.单位调查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县人力社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关于工伤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伤残补助金和其它福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1号)等相关规定,责令退还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

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

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

 

 

 

 

 

 

 

 

主题词:劳动 工伤△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22日印发

 

 

附件1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用人单位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备注:

 

 

 

填表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性质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单位地址

 

受伤害人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工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事故发生经过及结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2.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审核签字。

附件3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首页)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

调查事项:

调查人(姓名、职务):

调查人(姓名、职务):

记录人(姓名、职务):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单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内容:

  

附件4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

能力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

 

被鉴定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与受伤害人的关系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工伤认定部位

 

工伤受伤时间

 

 

主要受伤和治疗经过或职业病病史

 

 

 

 

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关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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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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