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信,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针对来信人反映“需要缴纳2000元罚款”的问题,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果在2002年11月1日前未婚生育子女属于计划外生育,应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如果未婚生育一个子女情况发生于2002年11月1日后,按规定男女双方应分别缴纳3000元社会抚养费。 请您对照上述规定,结合本人实际未婚生育年月,按规定标准接受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