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解读

卫生新闻
201504-2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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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会   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了社会救助体系8个重要救助制度之一。10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作了全面部署。2009年,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全面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通知》,对全市临时救助制度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通知》对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作了7个方面的规范。一是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二是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三是临时救助的标准;四是临时救助的程序;五是临时救助的方式;六是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七是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保障。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通知》提出: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通知》规定,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同时,《通知》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五、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六、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通知》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七、关于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为规范公平公正实施救助,《通知》对临时救助的调查、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环节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二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三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四是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进行调查复核,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同时,为解决救助时效性问题,《通知》规定了委托审批和紧急程序。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八、关于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通知》规定可采取以下3种救助方式。一是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是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三是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九、关于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为确保临时救助及时有效和良性运行,《通知》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问题;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救助信息互通和资源对接;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其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帮扶等方面的作用。同时,《通知》提出,强化组织领导、资金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十、关于政策咨询途径
    公众需了解咨询更为详细具体的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可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联系。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4月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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