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卫生新闻
201504-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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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521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同意,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

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促进了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结构趋于完整、剂型规格得到优化、并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与常见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保障做到了很好衔接。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组织专家对多省市开展了基本药物目录实施评估调研。各地普遍反映,《目录管理办法》得到了较好贯彻,在新医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多的实践,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文件应当成为长效的制度安排,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委征求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单位对《目录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2013年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转变,对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除对相关单位名称和部分文字等进行修改外,文件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未做改变。《目录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遴选机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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