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办法

巫山诗文
201901-1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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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和支持文艺创作,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预算30万元,设立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全县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每年度“专项基金”若有结余,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学、音乐、美术、摄影、书法等具有原创性、创造性、探索性图书音像类文艺作品出版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研究性作品必须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

第五条  扶持奖励对象为弘扬巫山历史文化、推介巫山旅游资源、宣传巫山建设成就的优秀文艺作品作者。

第六条  扶持奖励项目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设立的图书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作品。原则上实行成果扶持奖励。评审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出版机构,均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出版机构。凡违反国家有关出版规定出版发行的作品,不予扶持奖励。

第七条   凡属国家、重庆市及县级行政指令性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其参赛参演参展所需经费均按既定申请核拨程序予以保障,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文艺创作出版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每个作者每年度只能申报1件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单件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价值特别突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突破扶持奖励限额。
第九条   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奖励,坚持宁缺毋滥、精益求精的原则,同类作品坚持优选原则。题材雷同作品择优扶持奖励。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度5月底前集中受理、评审、确定当年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项目。作者申报时须提供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和样书,样书形式风格需服从宣传文化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样书品质须与印刷公司向出版社申请图书管理时提供制作的样书一致。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执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文联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艺术门类专家任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立项并确定扶持奖励总额后,作者可以申请拨付不超过该创作出版扶持奖励项目总额50%的款项。作品正式出版复印前须将定稿再次送审,并待作品公开出版发行后及时拨付余款。
第十三条   对于在申请拨付的50%款项到位后3个月内,还没有完成作品后续出版事宜的作者,由作者本人在当年11月底前自觉交回拨付款项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否则强制追回专项基金。同时取消作者本人今后申请文艺创作扶持奖励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为具体负责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事项的主管机构,对扶持奖励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基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实行专账专款、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奖励的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作者原则上无偿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由本办法扶持奖励出版的文艺作品300册(件)。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开支内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基金的,一经查实,追回专项基金,撤销专项基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

附件:巫山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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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5:4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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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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