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和支持文艺创作,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预算30万元,设立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全县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每年度“专项基金”若有结余,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学、音乐、美术、摄影、书法等具有原创性、创造性、探索性图书音像类文艺作品出版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研究性作品必须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
第五条 扶持奖励对象为弘扬巫山历史文化、推介巫山旅游资源、宣传巫山建设成就的优秀文艺作品作者。
第六条 扶持奖励项目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设立的图书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作品。原则上实行成果扶持奖励。评审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出版机构,均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出版机构。凡违反国家有关出版规定出版发行的作品,不予扶持奖励。
第七条 凡属国家、重庆市及县级行政指令性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其参赛参演参展所需经费均按既定申请核拨程序予以保障,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文艺创作出版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度5月底前集中受理、评审、确定当年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项目。作者申报时须提供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和样书,样书形式风格需服从宣传文化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样书品质须与印刷公司向出版社申请图书管理时提供制作的样书一致。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执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文联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艺术门类专家任成员。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为具体负责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扶持奖励事项的主管机构,对扶持奖励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基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实行专账专款、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
2012-12-26 15:4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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