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扶贫开发
201812-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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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贫困户“应搬尽搬”、农村危房“应改尽改”目标,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渝发改地〔20172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全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范围

(一)搬迁对象

1贫困户搬迁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5年、2016年已脱贫人口)。贫困户搬迁分为一般贫困户、深度贫困户和兜底搬迁户三种类型。

1)一般贫困户、深度贫困户搬迁对象条件仍按巫山扶贫办发2015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兜底搬迁对象是指生存条件差、住房不安全、家庭特别贫困,确需搬迁而自身无力筹集资金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为享受政府补助而突击分户的(以20161231为节点);家庭成员或已分户的子女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子女或父母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或住房面积超过人均25平方米标准的。

2非贫困户搬迁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现仍居住在D级危房且为唯一住房;居住特别分散窎远、距所在村便民服务中心3公里以上,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居住在地质灾害点,确需搬迁避让。

以下三类对象不得纳入搬迁范围: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成员有开办企业或入股企业的;家庭成员购买有10万元以上车辆的。

(二)危房改造对象:C级危房和拆房重建的D级危房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扶贫信息系统CD级危房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城镇规划区内的危房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核认定等级,城镇规划区外的危房由县城乡建委负责审核认定等级,各乡镇根据县国土房管局和城乡建委认定结果识别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

(一)搬迁对象认定

1.一般贫困户、深度贫困户搬迁对象按巫山扶贫办发201557号文件规定认定。

2兜底搬迁户由各乡镇按照宣传发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村级初审、公示公告、乡镇复核、建立台账的程序予以精准识别,并报县生态搬迁办审核确认。

3非贫困户搬迁对象由农户申请、各村初核申报、乡镇复核。是否唯一住房、是否特别窎远由乡镇审核认定;属地灾搬迁避让户的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认定。

(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由各乡镇审核认定。

三、搬迁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标准

1.一般贫困户:12人户按21000/户补助。3人及以上户,集中安置按8000/人补助,分散安置按9000/人补助,进镇进城和外迁安置按10000/人补助。

2.深度贫困户:1人户按21000/户补助,2人及以上户按13000/人补助。

3.兜底搬迁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兜底搬迁户签订统建或代建协议,帮助其新建房屋,房屋成本不超过800/平方米(不含基础设施投入),让搬迁户零负担拎包入住。各乡镇应分户建立资金支出明细台账,县生态搬迁办据实测算搬迁资金并拨付到乡镇统管统用。

4.非贫困户(含D级危房拆房重建):不分安置方式,按6500/人补助建房资金。

(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贫困户:C级危房整修加固1人户按7500/户补助,2人及以上户按5000/人补助;D级危房拆房重建参照贫困户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2.未纳入扶贫信息系统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C级危房整修加固1人户按7500/户补助,2人及以上户按5000/人补助。D级危房拆房重建或搬迁1人户按21000/户补助,2人及以上户按13000/人补助。低保户资金补助按实际低保人口计算,户内非低保人口参照非贫困户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贫困户搬迁。中央预算内贫困户搬迁专项补助和市级贫困户差异化补助全额用于贫困户搬迁建房补助。深度贫困户搬迁和兜底搬迁资金缺口由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融资解决。

(二)贫困户危房改造。贫困户危房整修加固和拆房重建不得使用贫困户搬迁专项补助资金,可优先使用城乡建委C、D级危房改造指标,资金缺口部分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融资解决。

(三)非贫困户搬迁。由县财政根据搬迁需要和自身财力统筹安排资金。

(四)未纳入扶贫信息系统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使用城乡建委C、D级危房改造指标,资金缺口部分由县财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解决。

五、严控搬迁建房面积

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规定,2017年及以后实施的搬迁安置住房,必须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对确有需要的,可采取预留宅基地、预留加层等方式,为贫困户脱贫致富后扩建预留空间。对已建成的超标准住房逐步进行整改,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购、作为经营性场所入股农村合作社或转化为乡村旅游、农村特色产业生产经营性用房等方式,对超面积部分进行资产剥离,确保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六、规范搬迁安置方式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进镇进城安置和外迁安置等四种模式,其中集中安置率原则上不得低于60%。各乡镇必须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先使用原有集中安置点的“空地”和“空房”,在此基础上根据搬迁需要,结合乡村旅游和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筑风貌要求,引导搬迁户住宅建设向村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建设一批微型集中安置点。县生态搬迁办对乡镇上报的集中安置人员名单审核后,按15000/户测算并拨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和微型集中安置点(5户及以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若有资金缺口,经审计认定后据实安排。搬迁户安置房建设必须先批后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负责依法按程序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

七、全力保障搬迁效果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要切实把好兜底搬迁户的调查登记关、对象审查关、公示公告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现象,并根据兜底搬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安置方案,确保“应搬尽搬”。同时,强化安置点建设管理,严格选址地灾评估,注重建房质量安全,严禁乱铺摊子和随意建设。县生态搬迁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综合服务、督查考核职能。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要积极向上争取随迁人口指标,研究制定随迁人口方案。县农委要整合资金支持贫困户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贫困户搬迁建房审批、用地保障和宅基地复垦工作,确保贫困户宅基地复垦资金尽快到位。供电、供水等部门要确保搬迁户搬迁入住后供电、供水无障碍。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乡镇要根据脱贫攻坚时序安排,逐户制定搬迁消危措施,倒排工期,将时间锁定到户、到人,确保615日前完成建卡贫困户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的识别锁定,6月底前完成非贫困户D级危房搬迁对象(含拆房重建)的识别锁定,8月底前完成房屋修建和基础设施建设,9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搬迁入住、档案资料完善。进一步落实驻村工作队、包户干部责任,做到搬迁目标明确、安置方式清楚、扶持措施有力。加快搬迁资金拨付和兑付力度,在确保搬迁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搬迁进度尽快兑付补助资金,严禁资金滞留、挤占、挪用。

(三)加大后续扶持。对搬迁户发展乡村旅游的给予重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承包地优先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迁出区生态恢复优先纳入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劳务输出培训、“雨露计划”、“职教扶贫”政策对搬迁对象全覆盖。协调金融机构为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在保障搬迁安置任务圆满完成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安排使用融资资金扶持搬迁贫困户后续产业发展。加大社保兜底扶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四)强化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坚持“一月一通报、季度一督查、年终一考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考核要求,着重在搬迁对象精准、入住率、人均建房面积、建房资金补助率、脱贫成效等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将搬迁工作纳入脱贫攻坚考核。

原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县级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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