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渝道运政〔2010〕3号)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在许可之日起9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超过90日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核查,下列10家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详见附件)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未按事前承诺投入车辆运营,已不具备经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现依法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单
(联系人:易前龙,联系电话:57613033)
巫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