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专题报道
201504-1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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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报 记者孙  梦)2012年,全国诊疗人次达68.9亿人次,住院人次达1.78亿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9.9%和16.4%;而同期无偿献血人次仅增长1.92%,明显滞后于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增加了对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员工参加无偿献血的鼓励等内容。
      据悉,针对无偿献血明显滞后于临床需要的现状,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09年《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修订版的基础上,再度作出修订。
      《办法》将原来“单位奖”的评奖标准,由捐款、捐物调整为组织员工开展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发出的修订说明指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是无偿献血招募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无偿献血招募工作进入发展平台期,在保持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稳步发展的同时,加大团体献血的工作力度,可进一步提高血液供应能力。据统计,与2012年相比,2013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增长1.75%,其中,团体无偿献血人次数增长12%。
      《办法》将原来“个人奖”的评奖标准由捐款、捐物调整为“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旨在表彰为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同时鼓励更多公民支持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办法》还将原来“特别奖”的评奖标准调整为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兼顾通过捐款、捐物支持无偿献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鼓励更多媒体和个人宣传无偿献血。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招募工作,鼓励单位、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保障临床用血,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4年5月21日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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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当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5-28

  根据《献血法》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的规定,2009年,原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为进一步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在听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液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及献血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经过商议,决定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基本思路
  《献血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无偿献血制度,在几年之内实现了从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完成了西方国家需要二十年以上的发展道路,血液供应能力不断增强,血液安全得到较好保障。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仅为5万,2013年,已达1278万。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呈现“井喷式”增长。2012年,全国诊疗人次达68.9亿人次,入院人次达到1.78亿人,分别比上年增长9.9%和16.4%;而同期无偿献血人次仅增长1.92%,明显滞后于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保障临床用血需求,需要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于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无偿献血宣传、团体无偿献血组织动员的激励存在不足,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增加对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员工参加无偿献血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内容
  (一)将原第七条中的“单位奖”的评奖标准由捐款、捐物调整为组织员工开展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是无偿献血招募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无偿献血招募工作进入发展平台期,在保持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稳步发展的同时,加大团体献血的工作力度,可以进一步提高血液供应的能力。近年来,我委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与2012年相比,2013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增长1.75%,其中,团体无偿献血人次数增长12%。为鼓励更多单位组织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在本次表彰办法修订中,增加了单位组织团体无偿献血的有关奖项,并在基本标准中,统筹考虑了单位的规模。
  (二)将原第七条中的“个人奖”的评奖标准由捐款、捐物调整为“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单位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该单位相关人员的努力密不可分。调整“个人奖”评奖标准,旨在表彰为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同时,鼓励更多公民支持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三)将原第七条中的“特别奖”的评奖标准调整为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兼顾通过捐款、捐物支持无偿献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在无偿献血过程中,舆论宣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知名人士号召,能够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无偿献血相关知识,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本次表彰办法修订中,增加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有关内容,以鼓励更多媒体和个人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其次,社会成员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包括自愿无偿献血、自愿服务工作、捐款捐物等,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因此,在本次表彰办法修订的评奖标准中,保留了对捐款、捐物的相关内容。
  (四)在第九条第一款“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前,增加“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该条款为无偿献血先进省(市)的评奖标准。作为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其无偿献血应当能够满足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五)在第十六条关于无偿献血表彰程序中,增加了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第七条和第九条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款

奖项

(款项)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单位奖

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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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个人奖

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特别奖

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区、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九条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第一款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http://www.moh.gov.cn/yzygj/s3590/201405/a0ca36b039514d9199ef03174a0289cf.s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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