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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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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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章  案件调查

(一)向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以及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据,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字。

当事人限期内不到场或未说明原因不到场清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

(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对互联网相关证据的固定,可以将相关网页通过截屏、拍照、打印等手段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经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见证,或者申请公证部门对互联网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第四章  行政处理

公告送达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公告栏、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网站登载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提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一)对有确切来源的群众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无证行医行为不予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移送、以罚代刑,造成就诊人健康损害的;

(四)无证行医查处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包庇、纵容无证行医行为,造成无证行医泛滥的;

(六)无证行医查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七)无证行医案件查办中,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行政裁量明显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或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无证行医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按照本《规范》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

(三)因无证行医当事人行为致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无证行医当事人被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后,拒不改正、继续无证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其他人体健康危害的;

(五)已履行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发生无证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其他人体健康危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关于编制《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说明

 

一、编制过程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为六章二十六条,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

(二)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

(三)案件调查。规定了发现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后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内容。

(四)行政处理。规定了对查实的无证行医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罚、执行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移送。

(五)责任追究。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强化对履职不当或存在过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

(六)附则。明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补充规定权限和《规范》实施时间。

三、重点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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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中主要适用于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超过有效期等几种情况。

(二)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建立协调机制、案件公示制度、监督协管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宣传教育等;各级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四)明确了电子数据、互联网等特殊证据的固定方法,应当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见证或公证部门公证。

(五)明确了对查实的无证行医行为的处理。一是公告责令停止职业活动;二是实施行政处罚,对公告送达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几种情形,以及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查处无证行医工作中存在的九种过错情形,《规范》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同时明确了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四、主要依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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