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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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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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信息公开目录

 

办公室:57682794

  长:陈卫卫

  记:张吉高

副所长:方宗平

一、单位简介:

巫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成立于20026月,属全额拨款卫生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监督一科和监督二科等3个职能科室。现有在编干部职工11人,在岗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9人,中专学历2人;副主任科员以上9人,科员2人。

二、领导成员及分工:

  长:陈卫卫, 主持所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及监督二科;

  记:张吉高,主持所党务工作,分管党建、稽查、共青团及监督三科工作;

副 所 长:方宗平,分管监督一科;

三、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全所工作职责职能

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等工作。

(二)各科室工作职责职能

1、办公室职能:

协助所领导协调、管理全所行政及业务工作,督促检查所内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协助所领导制定所内各项规章制度、全所工作计划和总结,草拟和处理综合性来往文件,审核各科室起草的发文。

负责安排所长办公会、所务会;做好会议启示,根据会议决议负责催办、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文书管理、审核,打印所内文件,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阅、阅卷归档及全所的档案和印鉴管理。

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⑧负责物资设备(包括水电气)、家具、房屋、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工作。

2、业务科室职责

监督一科负责对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医疗市场监管等工作;

②监督二科负责负责对环境卫生和职能移交前的餐饮消费环节等监督管理工作;

③监督三科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食安办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卫生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五、行政许可:

(一)许可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三)卫生行政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营场所示意图(平面图等,需标明面积、尺寸、用途、卫生设施位置、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检测报告;

8、卫生管理组织;

9、卫生管理制度;

10、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的整体步骤是:受理(一次性告知)→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查决定→发放卫生许可证

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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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主管业务科室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一致)时,通知县疾控中心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场地监测、样品检验、从业人员体检。

6、根据现场卫生审查、监测、检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结果,由所主管业务科室卫生监督员填写现场卫生审查记录,提出“拟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书面告诉不发给卫生许可证的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到符合发证条件为止。

7、经综合卫生审查符合发证条件者,由所主管业务科室将申请表和全部资料上报所领导审核签字,办公室盖章后,由申请人凭申请表和全部资料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8、卫生许可证办理时限:申请至受理为5个工作日,受理至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

六、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必须在管辖权范围内并且按照法宝的程序进行。根据不同的处罚内容,可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对实施较大金额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的案件,则应通过听证程序。

(一)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各科室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

5)有关部门移送的。

1)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a、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b、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c、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d、属于本机构管辖。

2)各科室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1)调查取证要求

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现场检查程序

3)现场行政强制程序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1)合议的内容

a.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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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b.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c.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示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d.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具体作出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a.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

b.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c.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a.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d.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e.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f.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g.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adg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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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给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监督机构或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负责人审批。

2)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注明改正要求。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二)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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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①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④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①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③法院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以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④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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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展开调查。要查明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程序合法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定程序”具体是指《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3.适用法律正确  卫生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引用的法律条文如有多款多项多目的,应写明违反的条、款、项、目。

4.自由裁量适当

 (1)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同一地区的不同卫生行政部门作;

(3)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同一时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相近。

 

 

 

 

 

 

 

 

卫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所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正、副所长分工;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方式等;办事指南。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汇报、答复工作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工作安排;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决策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各项监督服务事项、依据、范围、标准、程序、服务承诺及办理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开展业务工作情况;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专项统计报告及专业性统计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本单位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七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经实施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卫生行政执法时限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业务科室和全体卫生监督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时限承诺,是指各责任科室、直接责任人员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办理事项的承诺时限,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方便群众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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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责任科室和人员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时限承诺制度行为:

(一)承诺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承诺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其他情形的。

办事人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九条 违反时限承诺制度的,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履行时限承诺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所工作人员违反时限承诺制度的,办事人可向本所稽查科室进行投诉。

 

 

 

 

 

 

 

 

 

 

 

 

 

 

 

 

 

 

 

 

卫生行政执法信息查询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信息查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查询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

(六)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卫生监管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案及其处置情况;

(七)重大群体性消费申(投)诉热点的处理结果;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对外服务承诺情况;

(十一)其他可提供查询服务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下列信息的查询申请必须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只能对可知晓信息的相关人员和利害关系人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一)到本局办公室现场查询各类行政许可信息、归档规范性文件;

(二) 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查询;

(三)通过信息公告栏查询;

(四)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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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设业务科室应指定一名熟悉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负责解答涉及本科室工作职责的公众查询事项。各部门拟定回复意见需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申请查询人回复。

第七条 不属于依申请查询范围内的应说明理由,不属于卫生业务范围的应告知其他查询方式。

第八条 涉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批量数据信息查询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信函,并说明查询理由和数据用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所相关科室办理。

第九条 信息查询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查询义务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违规提供不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下载:卫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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