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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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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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范围、标准及方式

    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1、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2、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方式: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3、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二、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

    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三、不予救助的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3、基本用药及规定诊疗项目目录以外发生的费用;

    4、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6、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8、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9、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10、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临时救助政策

    一、对象范围:城镇“三无”人员、领取基本生活的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子女在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年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申请程序: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四、不予实施临时救助范围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经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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