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为有序、规范开展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区县(自治县)。
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
申报材料包括: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2.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申报表(见附件1,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3.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推荐材料包括:
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由市卫生局填写,原件,一式3份);
2. 重庆市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提供,复印件);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情况、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材料(由市卫生局提供,复印件);
,原件,一式份;③获得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命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以上材料需出复印件资料外,需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名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对受理申报的区县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结束15天内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和评估意见等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提交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建议名单及评审工作相关材料。
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有争议的区县,由市卫生局应急办另外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继续公示或取消公示及命名。
第九条 市卫生局对达到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标准的申报区县予以命名,并授予“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标识。
月将对国家级和市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进行的督导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示范区县标准的区县,并经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