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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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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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控制,规范对外借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库〔20135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财政国库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指县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及国有公司提供货币资金使用,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或财政追加预算转列支出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借款的条件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应坚持“财政借款、单位管理、审计监督”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单位或国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借款:

(一)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紧急性借款;

(二)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已下达,因上级财政资金调度未到位,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急需用款;

(三)县本级预算已确定,因收入暂未实现,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急需用款;

(四)经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对外借款办理程序

 

第七条 借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经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实行合同制管理,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借款单位依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和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凭证》,经县财政局长初审、分管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对外借款的回收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到期10日前,县财政部门向借款单位发出到期还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单位按期偿还借款。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单位可以提前还款:

(一)涉及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县政府已列入财政预算追加安排的;

(二)上级财政将重点项目资金调度到位,借款单位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县财政将借款转列支出的;

(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收入已实现,由借款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将借款转列支出的;

(四)其他临时性借款,县财政列入本级预算追加的。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偿还的,借款单位应向县政府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批准后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五章 对外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借款单位申请借款事项,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借入资金管理,确保借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借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要采取盘活存量资产、积极申报项目以及争取上级支持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借款按期偿还。对到期不偿还或逾期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凡属预算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冻结其财政拨款,非预算单位由县财政部门依法追收借款。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到期不偿还又不申请延期还款的、财政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借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要将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挪用资金的处罚处分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借款报备机制,按月向县政府报告财政性资金出借及收回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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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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