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实施的规定中,对于单独再婚夫妇申请再生育有了明确规定,认定符合3种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来看,这3种情况分别是:单独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对于此前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妇,想再生怎么办?对此,《规定》强调,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以下任一一种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妇可提出申请;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另一个是健康子女的;或者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其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对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也有了“要求”,如果在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没有与其共同生活,可以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此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
链接:
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
一、单独再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的,该子女可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且其中一个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照顾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六、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七、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九、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一、丧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