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惠民政策
201410-2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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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和国家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县外来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外来投资者(指本县境外的国内外客商,含巫山籍在外创业返乡人士),投资环保型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投资资源采掘类、房地产开发及水电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不受行业限制。

第四条  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2年投产达产的项目,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投产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土地综合价金按征地成本价收取。投资强度超过500万元/亩以上,2年内投产达产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凡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

第六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且主营业务收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凡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定位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国地税地方留成部分,凭入库税票由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决算后,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企业,其他税种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50%奖励企业(资源采掘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水电项目除外)。

第八条  新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经重庆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第七条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按50%奖励企业延续1年。

第九条  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属县级相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按下限标准收取。涉及重大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争取中央、市及三峡库区后期扶持资金、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提振资金扶持外来投资者。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入驻相关事宜由项目牵头单位协助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采取“保姆式”、“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的法人代表、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家属到巫山落户、就业,其劳动保障及子女入学实行“特事特办”,优先解决。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兑现: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由企业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招商局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财政兑现。

第十四条  对投资我县的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五条  重庆市级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按市级部门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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