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权威发布
201410-2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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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矿产、冶炼、建材、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前置条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不满1万平方米且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不满1万立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以上、5万平方米(不含5万)以下,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以上、5万立方米(不含5万)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第七条 由于生产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或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水务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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