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消费者版)

权威发布
201410-2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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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权利。

    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2.经营者有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义务。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提示: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主要指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或者证明该瑕疵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否则即推定消费者的主张成立。

    3.消费者有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的权利。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提示:新《消法》的修改把目前部分商品实施的7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

    4.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有无理由退货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5.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6.消费者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7.国家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维权手段。

    新《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12315)、质监部门(1236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物价部门(12358)、文化执法部门(12318)等投诉。

    8.经营者有先行赔付义务。

    新《消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9.消费者有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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