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3〕247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巫山府发〔201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电子公文专用章
年 月 日 核收: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林木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分地区,按附件1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按每亩4800元执行。
其它地类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其它地上构(附)着物(含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巫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巫山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4.巫山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附件1
巫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3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580
砖墙(条石)瓦盖
56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80
简易棚房
9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
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
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巫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 物
类 别
标 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2600
粮食类
1800
说明:1.蔬菜类是指经过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
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平面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
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4.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
上浮30%计算补偿费。
附件3
巫山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果树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
10厘米
直径10?
13厘米
直径13?
16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3
24
27
53
93
132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株
窝
窝
3
40
53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
3厘米
直径3?
4厘米
株
株
株
株
3
6
12
24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
8厘米
直径8?
10厘米
株
株
株
株
3
5
12
24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
10厘米
直径10?
15厘米
直径15?
20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2
5
9
17
30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
15厘米
株
株
株
12
24
36
以离地高1米处直径为准,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乌桕、油桐、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笼
笼
40
53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
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10
17
30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窝
窝
15
24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2
花木
木本花
草本花
株
株
3
0.2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超过规定时限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巫山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 构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堡坎围墙
条石
砖
片石
土围墙
立方米
70
62
52
8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方米
70
50
25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
石灰窑
座
60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立方米
60
30
15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土坟
碑坟
座
2000
3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双人坟按2倍补偿。
地坝
土
三合土
石板
水泥
平方米
10
15
20
30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立方米
44
14
6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方米
60
27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根
12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电线按距离计算。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
70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米
2
动力电线
米
4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4
不含市政管网,且塑料管不予补偿。
钢架
大棚
钢架薄膜
亩
4000
生活用灶
个
250
沼气池
个
1000
未使用的不补
地窖
个
200
洗衣台
个
150
粪池
个
200
有线电视
户
200
移户费
电话
户
90
移户费
堰塘
立方米
15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