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数字巫山
201506-2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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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委办发〔2015〕7号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村(居)务公开是完善村(居)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实践活动。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对创新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村(居)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

村(居)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村(居)的重大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向群众公开。

(一)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党务公开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公开,主要包括:1. 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执行情况;2.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3. 党的组织建设情况;4. 领导班子建设情况;5.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6.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7.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 强农惠农政策:农业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政策、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人饮工程建设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政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等执行情况;2. 农村土地政策: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政策、城镇开发用地补偿政策、宅基地申报审批政策、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承包及租赁政策、土地流转政策等执行情况;3. 社会管理政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征地农转非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等执行情况;4. 社会保障政策:养老保险、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政策等执行情况。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 强农惠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奖励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用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开发资金、水库移民资金、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资金等使用情况;2. 集体经济财务:村(社区)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使用情况;团体、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3. 组织运转经费: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村(社区)干部待遇,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四)服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 组织建设情况:村(居)委会职能职责及成员分工情况,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城乡基层专业经济组织、志愿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服务组织建设情况等;2. 民主管理情况: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等;3. 服务群众情况: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情况等。

各地在抓好村(居)务公开的同时,还要抓好村(居)民小组的组务公开,将组务公开放在与村(居)务公开同等的位置,部分经济发达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进组务公开工作。

二、统一村(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一)公开时间。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全县统一的村(居)务公开日,各村(社区)要按期公开上季度村(居)务工作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政策落实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保留10日以上。其中财务情况必须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

(二)公开方式。要推进村(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坚持实用、便民的原则,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全面公开村(居)务的内容。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村(社区),可以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聚居点为单位实行分片公开。要将公开内容在村(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印发给村(居)民代表,便于村(居)民向村(居)民代表查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资料、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实施公开。

对于财务公开,所有收支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出纳账、流水账以及银行往来账,须在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同时,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告示牌上张贴。

三、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程序

法律规定按季度公布的村(居)务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规定按月公布和随时公布的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一)提出公开方案。村(社区)“两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拟定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范围等,在公开日10日前形成村(居)务公开的初步方案,送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实行村(居)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提供指导、帮助。

(二)审查完善方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两委”送交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反馈意见,村(社区)“两委”应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补充完善。

(三)确定公开方案。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须在公开日前研究确定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完善后的公开方案。

(四)组织实施公开。村(社区)“两委”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按要求在公开日及时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开内容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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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存档备案。村(社区)“两委”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公开资料,在公开后5日内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在30日内对辖区村(社区)的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村(社区)“两委”依法依规整改并重新公布。

四、严格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村(社区)“两委”反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务公开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村(社区)“两委”书面提出。村(社区)“两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到的异议予以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重新公布。

村(居)民、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两委”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就异议进行讨论,如确有问题,应按照会议的要求及时纠正。村(居)民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对村(居)务公开有异议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县委、县政府反映、投诉,有关党委、政府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应责令有关村(社区)“两委”依法依规整改并重新公布。

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要求审计的村(居)务公开事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在20日内组织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村(社区)“两委”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在村(居)务公开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行为、打击报复对村(居)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者村(居)民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社区)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居)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未经同意、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召开村(居)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在村(居)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者县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指导督查村(居)务公开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统筹,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计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居)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及时调整公布村(居)务公开目录,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完善村(居)务公开资料的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好审查工作,督促村(社区)“两委”认真履行村(居)务公开工作职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村(居)务公开中的法定职责,对履职不力的严肃问责。组织部门要做好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公开。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强化村(居)务公开的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公开。水利部门要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公开。农业部门要抓好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林业部门要抓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林权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公开。扶贫部门要抓好农村经济扶贫项目规划、开发建设等工作的公开。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切实抓好村(居)务公开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工作组,在每年7月和10月对各乡镇(街道)的村(居)务公开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村(居)务公开实践活动,搭建群众知情监管有效平台。要注重抓好典型,总结经验,研究规律,开拓创新,确保村(居)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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