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办法

数字巫山
201506-06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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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委办〔2015〕31号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日日

 

 

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制度,由检察机关牵头制定,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纪委书记、检察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召开例会1-2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巫山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巫山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明确牵头单位组织专项检查,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或者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三)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

(四)收集、分析有关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公司、金融机构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对国家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完善财经制度的措施,并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初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所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单位部门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两委建立健全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巫山委办﹝2014﹞6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

1. 干部人事工作;

2. 财务工作;

3.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4. 行政审批工作;

5. 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职责。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二项所列工作时,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听取意见后末位表态。集体讨论情况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存档。

(六)领导班子分工、职责、权限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除外。

(七)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本办法的组织领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八)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 

2.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3. 监督管理不力的;

4. 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5. 未落实末位表态的;

6.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九)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管理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

(三)实行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站等主流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四章 重点领域行业预防措施

 

第一节 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健全并完善相关体制,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

质量管理等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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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投资方、承包方、中介组织,要到统一的市场上公开交易,增强发包、承包透明度,不搞隐形交易。建立评标专家库,由道德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的人员评标,确保评标的公正与科学。评标、定标集体决定,严禁泄露工程标底,对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严格进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资质审核,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参与把关,避免权力对招投标的干扰。

2. 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与复核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预、决算,工程人员不得自行为承包单位制作预、决算书。对于大额贷款项目的预算、决算,应由银行进行严格审核。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查工程实际造价和各项应付款项,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开支情况。

3. 实行阳光采购制度。单位采购材料应当公开进行,使职权行使公开透明、合理分散,削弱个人在采购活动中的权利,防止暗箱操作,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行贿犯罪劣迹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严禁准入。

4. 实行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不准接受乙方送礼,不准滥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向乙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乙方不得为偷工减料或其他个人利益而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5. 实行廉政责任制度,保证廉政责任到人。如果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于廉政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发生职务犯罪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如信息发布、标书发放、招标标底审定确认、评标、揭标确定承包单位,都要严格按程序公开进行,采用科技手段,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

1. 素质教育。重点是加强职业道德、党风廉政等素质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及相关人员综合素质。

2. 法制教育。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

3. 警示教育。以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增强党员干部应对腐败的辨别能力,对发现不廉洁的苗头、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对不良行为作出及时纠正,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办案件

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维护工程资金安排和确保工程优质高效,防止“豆腐渣”工程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一旦发现有犯罪线索要立即进行查处。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行贿受贿、擅自转包工程的行为,在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中贪污、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在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环节上的索贿受贿行为,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监理人员、质检人员不认真履行权力和职责,渎职造成国家财产大量流失的犯罪行为等。通过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查处,提高检察机关的声威,震慑和警示犯罪分子,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纪律监督的职责,采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决算审计等各种方法,加强对建筑市场各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要突出重点,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加大对市场准入、中标价格合同落实、施工企业资质复核等主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切实抓好制度、政策法规和纪律约束性措施的落实,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等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做到关口前移,实行全程监督,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实有效地预防和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节 财政资金领域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领域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1. 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办理财政专户开立、变更与撤销,建立国库、预算和监督内设机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以及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2. 规范单位账户管理。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3.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特设账户的设置,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二)健全预算管理体制

1. 细化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规定,加强预算编制,制定编制预算草案具体事项,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减少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2. 严格预算执行。完善预算执行审批机制,规范预算调整,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机制。

3. 强化决算编制。负责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决算草案,编制决算草案要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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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展绩效评价。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5. 推进预决算公开。按照《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预算单位在财政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效率。

2.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完善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安全运行和透明度。

3.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强制结算目录,提高公务卡结算覆盖率;各部门各单位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凡具备用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4.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之间规范的对账制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各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每一采购项目具体经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审批和报销程序,各采购单位应将达到申报限额的项目及时向县政府采购办报送采购申请,严禁先购买后申请,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各采购单位按照中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认真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备查。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和采购经费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完善政府采购档案,将采购的货物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系统管理。

(五)建立内部控制规范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1. 预算业务控制。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切实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预算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2. 收支业务控制。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账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付事项和会计核算事项。

3.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4. 资产控制。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实物管理。

5. 建设项目控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6. 合同控制。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审批权限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六)充实乡镇财政监管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承担财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人财物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的业务指导。乡镇(街道)财政要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

(七)加强财务会计队伍建设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会计人员,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节 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 矿山行业。重点防范瓦斯、透水、坍塌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煤管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县国土房管局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道路交通行业。重点防范坠车、火灾、碰撞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交巡警大队负责路面执法,县农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县交委负责国、省、县道隐患排查;县运管所负责运输企业及站场安全监管;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道路隐患排查;县旅游局负责景区道路隐患排查;乡镇(街道)负责乡、村道路隐患排查;道路隐患分级分类负责治理。

(三) 建设施工行业。重点防范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事故。加强业主负责和行业监管制度,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安全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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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行业。重点防范爆炸、燃烧、中毒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安全,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交委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存储安全;县商务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安全;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管道(含附属设施)保护工作;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天然气门站以内管道安全保护;县城乡建委负责管道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许可、建立管道资料数据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道安全;县交委负责交通建设管道安全;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管道的治安纠纷;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采矿探矿、监测评估地灾、土地审批管道保护;县环保局负责管道项目环境保护;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将管道纳入城市道路、市政建设审查内容,负责对与管道设施形成交叉、重叠、相邻的市政排水、供水、照明、通讯等地下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相关管道保护;县质监局负责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经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的许可及安全监管;县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管道保护;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预报、预警发布,管道防雷设施设计、检测、验收。

(五) 消防行业。重点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消防大队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依法承担扑救火灾、灾害事故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 特种设备行业。重点防范坍塌、坠落、爆炸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设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县质监局负责房屋建设施工以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七)地灾防治行业。重点防范滑坡伤人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地灾防治安全监管。

(八)教育行业。重点防范中毒、踩踏、坍塌、火灾、坠落、触电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教委负责学生、校舍、学校食堂安全监管。

(九)水上交通行业。重点防范船舶翻沉、火灾、碰撞事故,安全责任到人。县航务处负责水运企业、码头和长江干线以外支流安全监管;县长江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安全监管。

(十)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安全责任到人。

(十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全监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安全责任到人。履行安全巡查、报告职责。

(十二)其它行业。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安全监管,安全责任到人。

 

第四节 行政执法领域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领域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理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规范委托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经济、环境保护、民计民生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矿山、建设工程、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执法联动机制,整合执法队伍,强化执法装备保障,推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成效。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严重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健康运行。加强城乡建设统筹规划,严格城乡规划执法,维护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坚决防止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行为。严格城乡建设管理,加强对土地等关键资源的控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执法,促进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环保、国土、林业、水务等部门综合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行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切实加大矿产资源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矿山治理,坚决杜绝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加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民计民生方面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执法常态化,杜绝选择性执法和利益性执法。推行说理式执法,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或激励性执法,严禁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坚决查处和纠正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行为,坚决惩治执法腐败。

(四)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五节 行政审批领域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领域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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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的措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审批“沉疴”,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治理“审批难”,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解决“审批多”的问题,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权力法治化,防止权力寻租,营造便利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执行。

(二)推行“一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等,不让企业和群众摸不清门、跑累了腿。

(三)实行“限时办理”。建立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部门受理申请要出具受理单,依法依规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防止审批事项久拖不决。探索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让审批提速。

(四)严格“规范办理”。各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审批事项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

(五)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给群众一个“明白”。

(六)推进“网上办理”。各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加强各部门间、上下级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让企业减少为审批奔波,切实方便群众。用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打造政府服务品牌。

(七)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六节 涉农资金和项目领域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农资金和项目领域要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大村(居)务公开力度。要利用专栏、会议、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多形式宣传,使国家涉农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提升大家维护涉农惠民政策落实兑现的参与意识。严格执行《巫山县村(居)务公开目录》(巫山委办﹝2015﹞10号),分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四类全部公开,将各项涉农惠民项目和资金的申请、申报、审批、监督等信息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

(二)健全审核机制,严防侵害涉农惠民项目和资金的行为。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合把关的涉农惠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监督等机制,抓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严格审核,挤干水分。同时要加强审批、下拨、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同步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还要及时将各项目涉农惠民资金发放情况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严格按照职责推进工作。明确村(社区)、乡镇(街道)、部门在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的登记、申报、审批、发放、监督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根据项目资金运行进度,定期通报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涉农惠民项目和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增进涉农惠民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审计、监督的透明度,确保各项涉农惠民政策和项目落实到实处。

(四)加大惩防工作力度,形成遏制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旦发现侵害涉农惠民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维护涉农惠民项目、资金安全。同时应通过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预防涉农惠民领域中职务犯罪发生。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七节 其他领域和行业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其他领域和行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领域、行业的规定,采取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重大工程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对批评人、建议人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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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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