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制度化建设,政务诚信应先行

数字巫山
201502-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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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制度化建设,政务诚信应先行

  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在日前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上强调,要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用制度管住“老赖”。(人民网 3月5日)

  加快国家诚信制度化建设,政务诚信制度建设是基础。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这也是加强我党自身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所谓政务诚信,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权力运作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和内诚于心而外信于人的一种行为模式,是一项履行对公众的责任和对公众信守承诺的系统性工程。政务诚信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诚实守信,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具有公开透明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诚信原则的虔诚遵守,将会在社会民众中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政务诚信建设需要多管齐下,首先要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诚信意识,使广大党员干部的诚信意识得到提高,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谋福祉的必要手段,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通过从政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党员干部中不断灌输和强化诚信观念。树立干部诚信观念最根本的在于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这是前提基础,是治本之策。

  其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最重要的一项措施便是公开化,包括政务公开与财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实行公开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消除对政府官员的合理怀疑与不信任,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以实现。 政务诚信“纯度”应该是最高的,政务诚信的约束性应该是最强的,政务诚信的持续性是有保证的。当然,诚信政府的建设也需要公民的共同努力。来自于公民的积极监督、参政建言也是政务诚信的必要之基。

  建立健全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的相关法规,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用法律规范约束任何不诚信的公务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将政府的权限范围、政府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特别是将行政责任固定下来,保证政府权力不越轨、不争利、不拖责。通过道德行为的法治化,使得政务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规劝和倡议,而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政务诚信更是我党执政为民、政府公信力形成的基石,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根本保障。建设阳光政府,努力提高政务公信力,传递正能量,刻不容缓。

投稿人:彼岸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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