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发〔2013〕72号
主城九区各环保局、财政局、商贸委(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为鼓励主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176号)要求,特制订《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3年8月22日
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
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黄标车排气污染,促使黄标车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1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在我市主城九区且机动车在我市主城区九区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黄标车”,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
第三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我市“蓝天行动”专项资金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补贴资金,并按市环保局审核汇总的补贴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综合协调“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并核实提前淘汰“黄标车”数量及补贴资金总额;督促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对“黄标车”的鉴定审核工作。
市商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回收;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经商委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车管所负责督促、指导主城各车管分所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相关业务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补助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
各区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并将每季度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环保局。
各区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主城各车管分所负责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主城各区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二章 补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期限: 2013年9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不在本方案补贴范围内。
市区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及2013年9月1日(含)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变更至我市主城区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2013年9月1日(含)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各类车型界定详见附件3。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车主或单位应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说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副联应注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等交至主城区公安车管分所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p#分页标题#e#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主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至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地址或单位注册地所在辖区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或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25号前,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四联(见附件4,在各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区财政、区商务、区环保等部门分别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环保部门汇总受理材料,于每季度第二个月5号前将该季度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各区报送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委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公安车管所负责解释。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doc2.
主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汇总表.doc3.
各类车型界定.doc4.
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doc5.
“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doc